当前位置:首页-->广告法规-->相关法规-->详细内容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
来源:广东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转发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工商[1995]3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按“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中方合营(含合作)者向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广告管理部门初审后,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二、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应在领取国家工商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向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局外资科(处)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然后再申办合同、章程的审批手续。
三、按“规定”要求,凡外商投资设立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其合同、章程由当地外经(贸)委报省外经委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按“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向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注册核准登记后,由外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给同级广告管理部门一份核准登记通知书。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